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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周賢銳徐美麗施柏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民國○○年○月○○日生)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EB00000000號」,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EB00000000號」,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法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