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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正雄黃壽燕陳啟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3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號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民國98年5 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陳啟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9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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