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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莊秋桃范惠瑩凃裕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53 號中華民國98年5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36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5 月15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依其上訴狀僅載「被告認為所犯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 月,判處過重,而提起上訴。」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8年6 月5 日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上訴人已於98年6 月8 日收受本院補正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竟遲至98年6 月16日尚未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凃裕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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