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9 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2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2 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之情形,應自民國99年2 月11日起,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