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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莊秋桃凃裕斗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9 號中華民國98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5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遭查獲大批分裝毒品,犯罪情節非輕,而被告前科累累,原判決量刑過輕,有違國民法律感情云云。經查,原判決已詳細論述量刑之依據,核其量刑於法並無違誤。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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