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莊飛宗蔡廣昇黃憲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妨害風化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2 罪,經本院暨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8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