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經減刑後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減刑後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