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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7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莊秋桃凃裕斗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3號

聲請人即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度執保字第269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 日通緝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度執保字第269 號執行命令,命聲請人應於民國97年11月20日下午2 時,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惟聲請人因另案遭監禁在香港蔴埔坪監獄及塘福中心,並非逃亡、藏匿或無正當理由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檢察官不查,竟發布通緝,其執行指揮顯有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撤銷通緝,聲請人於香港服刑完畢,定即刻返國報到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次按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㈥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且經最高法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67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執保字第269 號分案執行,檢察官命聲請人應於97年11月20日下午2 時,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惟聲請人未到案執行,檢察官遂核發拘票,限於97年11月25日前拘提到案,經警拘提未獲,檢察官以聲請人逃匿為由,於97年12月2 日以雄檢惟執岸緝字第8178號通緝書發佈通緝等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保字第269 號案卷可稽。惟聲請人另於西元2008年5 月8 日因刑事罪而被香港政政府判處2 年監禁,現於香港蔴埔坪監獄及塘福中心服刑,聲請人若於服刑期間行為良好,最早可於西元2009年3 月10日獲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香港懲教署監禁證明書為憑,而檢察官核發之拘票上亦載明「另犯國際案件現於香港地區某監獄執行」等語,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卷可參。足證聲請人係因另案在監執行致無法到案執行,甚為明確。準此,聲請人自無逃亡或藏匿可言,檢察官以聲請人逃匿為由,發佈通緝聲請人,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符。聲請人對檢察官發佈通緝之處分不服,聲明異議意旨請求撤銷該通緝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裁定撤銷原通緝處分。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7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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