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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郭雅美徐美麗張意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詐欺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95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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