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0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7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7 號中華民國99年3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507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偽造署押罪,判處有期徒刑5 月,被告於民國99年4 月7 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陳稱其已坦承犯行而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況原審量刑已審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原審判決第3 頁)。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 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