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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重更(六)字第6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曾永宗任森銓鍾宗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更(六)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歐陽榕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

      周漢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重更㈥字第6 號刑事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陽榕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歐陽榕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判處罪刑,其不服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經本院以其犯該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9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2月24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2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重更(六)字第6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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