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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文圝徐美麗施柏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圝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麗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85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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