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97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另因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8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4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