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山青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9年上訴字第1223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290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山青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4 款規定:「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四、刑法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又同法第384 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山青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科處罪刑,其中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詐欺取財部分之上訴,顯違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