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0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憲義簡志瑩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7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7 號中華民國99年3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507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偽造署押罪,判處有期徒刑5 月,被告於民國99年4 月7 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陳稱其已坦承犯行而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況原審量刑已審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原審判決第3 頁)。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 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0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