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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1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周賢銳曾逸誠洪碩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坤樹

義務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坤樹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坤樹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刑期甚長。又被告蔡坤樹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前科,並於92年6 月30日、94年11月29日、95年9 月28日、98年10月17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罪判決確定執行案件,經發佈通緝,足見守法觀念不足,有逃亡之虞,所犯又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為此.於被告另案執行完畢時,自100 年6 月30日起執行羈押(本院三卷238 頁),及自100 年9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本院四卷181 之7 至181 之9 頁),暨自100 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本院五卷208 、211 頁),羈押期間,將於101 年1 月29日屆滿。

二、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1日訊問被告蔡坤樹(本院五卷300 頁)後,認被告蔡坤樹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等10罪,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刑期甚長。況且,被告有多次前科及通緝紀錄(如前述),足見守法觀念不足,確有逃亡之虞。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1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慧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1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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