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重更(六)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更(六)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歐陽榕
-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
周漢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重更㈥字第6 號刑事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陽榕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歐陽榕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判處罪刑,其不服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經本院以其犯該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9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2月24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2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