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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64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莊秋桃田平安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647號

抗告人即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王國材
代表人
受處分人即
異議人
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樹真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 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撤銷原處分另諭知不罰部分撤銷」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撤銷原處分另諭知不罰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撤銷原處分另諭知不罰部分撤銷」係「原裁定關於撤銷原處分另諭知不罰部分撤銷」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647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