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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10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蕭權閔陳吉雄吳進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1 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吳進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10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