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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翁慶珍徐美麗施柏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詐欺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4 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號等3 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麗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91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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