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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7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國彬鄭月霞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77號

上訴人
楊榮泰
上訴人
洪寶川
上訴人
石蕭雪
上訴人
石聖焞
上訴人
石聖弘
上訴人
楊于鋒
上訴人
楊陳正芬
被上訴人
朱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7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 年4 月11日、同年4 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迄未補正,其等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7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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