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83號
- 上訴人
- 梁財明
- 被上訴人
- 石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新台幣(下同)8,805,200 元(①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6,300 元×176 ÷2 =554,400 元。②給付金錢部分8,185,200 元。③讓與債權部分65,6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2,3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