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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國彬鄭月霞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83號

上訴人
梁財明
被上訴人
石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新台幣(下同)8,805,200 元(①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6,300 元×176 ÷2 =554,400 元。②給付金錢部分8,185,200 元。③讓與債權部分65,6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2,3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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