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19號

損害賠償(反訴部分)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19號

抗告人
林清財
相對人
楊素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1 年6 月22日所為裁定(即所提損害賠償反訴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8 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訴訟繫屬中,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反訴、雖原法院裁定限期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6,448 元,然抗告人已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確定,詎原法院竟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所提反訴不合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駁回,即有未合,爰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之效力,民事訴訟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就其所提反訴,曾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101 年3 月14日101 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雖相對人對裁定提起抗告,惟經本院101 年5 月4日101 年度抗字第115 號駁回抗告(未據再為抗告),此經本院調閱各該卷宗至明(第15至18頁),準此,抗告人所提反訴即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是原審以抗告人未依限繳納裁判費,進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駁回抗告人所提反訴,即非適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廢棄原裁定。

三、本件抗告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註: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1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反訴部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