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4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徐瑞晃鍾煒蕭忠仁

聲請人
鍾水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 項各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設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濟狀況窘迫,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第102 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其資力,已准許扶助等情,有該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1 年訴字第524 號受理在案,有前案查詢表在卷足憑,堪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且又未發現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申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煒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