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抗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侯尚余
侯蘐薇
上列抗告人與吳黃瓊英、吳賢寬間因執行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侯尚余、侯蘐薇提起抗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OOO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侯尚余、侯蘐薇業於102年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玆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