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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抗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吳上康吳森豐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抗字第2號

抗告人
侯尚余

      侯蘐薇

上列抗告人與吳黃瓊英、吳賢寬間因執行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侯尚余、侯蘐薇提起抗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OOO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侯尚余、侯蘐薇業於102年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玆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但抗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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