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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顏世傑洪挺梧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夏興國
再審被告
陳順全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418號確定判決及101年1月16 日本院101年度小上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亦已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微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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