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4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41號
- 再審原告
- 張文宗
- 再審被告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曹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