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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與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4 萬7,8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3,22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3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