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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5號

變更股東名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5號

上訴人
林天得

上列當事人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股東請求為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權利,涉及股東權的行使,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雖具有身分權的性質,惟現代公司型態,公司之股東所特別在意而關注者,多屬公司股息或紅利的分派,此所以一般認為股東權雖具有身分權性質,然仍歸屬財產權之範疇。又本件訴訟標的並無市場價額,其利益難以衡量,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其價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股東名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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