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3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35號
- 上訴人
- 吳順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陳桂梅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01 萬76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 萬1497元,上訴人未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