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6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林正庸
- 相對人
- 朱清正
- 相對人
- 王子禎(原名王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和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情事。至聲請意旨所述:本院漏未就其聲請,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查該會(102) 南核字第071991號【內容為2013桂荔正字第52號公證書】等文件,屬證據調查而非訴訟標的等,況該部分聲請,亦經本院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㈤敘明上開證據,於訴訟結果不生影響,無調查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