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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真真謝肅珍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63號

聲請人
林正庸
相對人
朱清正
相對人
王子禎(原名王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和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情事。至聲請意旨所述:本院漏未就其聲請,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查該會(102) 南核字第071991號【內容為2013桂荔正字第52號公證書】等文件,屬證據調查而非訴訟標的等,況該部分聲請,亦經本院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㈤敘明上開證據,於訴訟結果不生影響,無調查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6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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