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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3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蔡明宛劉傑民張國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35號

上訴人
吳順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陳桂梅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01 萬76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 萬1497元,上訴人未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張國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3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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