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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佶燁
訴訟代理人
薛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訴訟代理人
王元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文崎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參加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五行、事實及理由欄八、第二十四行至第二十五行(即判決第67頁)關於「…至本判決確定之翌日止之利息給付部分…」之記載,均更正為「…至本判決確定日止之利息給付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