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悅顏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佶燁
- 訴訟代理人
- 薛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杰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甫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崎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 參加人
-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禮良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五行、事實及理由欄八、第二十四行至第二十五行(即判決第67頁)關於「…至本判決確定之翌日止之利息給付部分…」之記載,均更正為「…至本判決確定日止之利息給付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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