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6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63號
- 抗告人
- 崧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忻愉
- 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代理人
- 孫嘉佑律師
- 代理人
- 陳易聰律師
- 相對人
-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范揚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崧樺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崧驊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即抗告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