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7號

返還房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高金枝吳登輝劉定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黃克正
上訴人
鍾寶龍
上訴人
楊黃順娣(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楊志余(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楊碧藍(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楊搓儀(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韓行祚
上訴人
張紹康
上訴人
安希平
上訴人
殷洪希
上訴人
鄭洪
上訴人
徐忠國
上訴人
王蓓蓓(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王薇薇(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王蘭康(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龔兆梅(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為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王騫若(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為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王騫茂(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為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江鶩
上訴人
呂培華
上訴人
薛亞媚
上訴人
涂正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涂德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涂強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張凱溱(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卓群(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卓筠(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蘇淑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0 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訴訟代理人有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同一當事人概括委任數訴訟代理人,各訴訟代理人均有為該當事人收受文書送達之權,向其中一人為送達,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倘各訴訟代理人收受文書之時間不同,依單獨代理之原則,以最先收到時,為送達效力發生之時。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前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分別委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楊黃順娣、楊搓儀先後委任上訴人楊碧藍、駱怡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楊志余先後委任李璧秋、駱怡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殷洪希先後委任駱怡雯律師、莊進祥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徐忠國先後委任鄧衍文及駱怡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而本院第二審判決先於104 年5 月27日送達鄧衍文、駱怡雯律師、莊進祥律師,再於同年月28日送達楊碧藍,後於同年月29日送達李璧秋等情,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㈥頁346 至350 )。是揆諸首揭說明,以最先收到時即104 年5 月27日,為送達效力發生之時。復自翌日(即同年月28日)起算加計20日上訴不變期間,本件上訴期間至104 年6 月16日屆滿。詎上訴人遲至104 年6 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乙情,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理由狀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印文可據。足認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顯已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一│委任駱怡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                        │
│  │㈠黃克正                                                    │
│  │㈡楊黃順娣(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㈢楊搓儀(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㈣楊志余(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㈤楊碧藍(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㈥韓行祚                                                    │
│  │㈦徐忠國                                                    │
│  │㈧殷洪希                                                    │
├─┼──────────────────────────────┤
│二│委任莊進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                        │
│  │㈠殷洪希                                                    │
│  │㈡鍾寶龍                                                    │
│  │㈢張紹康                                                    │
│  │㈣安希平                                                    │
│  │㈤鄭洪                                                      │
│  │㈥王蓓蓓(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  │㈦王薇薇(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  │㈧王蘭康(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  │㈨龔兆梅(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為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㈩王騫若(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為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王騫茂(王中原之承受訴訟人,而王中原為王海榮之承受訴訟人)│
│  │呂培華                                                    │
│  │薛亞媚                                                    │
│  │涂正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
│  │涂德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
│  │涂強明(涂春根之承受訴訟人)                              │
│  │張凱溱(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
│  │卓群(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
│  │卓筠(卓崇生之承受訴訟人)                                │
├─┼──────────────────────────────┤
│三│㈠尚有委任楊碧藍為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                      │
│  │  ⒈楊黃順娣(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  ⒉楊搓儀(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㈡尚有委任李璧秋為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                      │
│  │  楊志余(楊永秋之承受訴訟人)                              │
│  │㈢尚有委任鄧衍文為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                      │
│  │  徐忠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