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93號
- 上訴人
- 黃震
- 被上訴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 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 月30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日內補正,業於102 年8 月1 日送達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又上訴人先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分別於102 年7 月30日、8 月8 日分別以102 年度聲字第54號、第6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各該裁定已於102 年8 月1 日、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據,均已確定在案。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業據查明,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