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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35號

返還房屋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高金枝謝靜雯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5號

上訴人
黃美玲
送達代收人
湯宜軒
被上訴人
梁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8月19日103 年度上字第135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59 萬5,1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4,9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3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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