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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19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19號

上訴人
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德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上訴人
陳棣君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理由欄及論斷欄關於「102 年10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 年10月7 日」;判決第六頁第十七行「被上訴人」,應更正為「上訴人」;第三頁第五行(原判決誤載為7 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1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