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1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19號
- 上訴人
- 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德
- 訴訟代理人
- 謝國允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棣君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理由欄及論斷欄關於「102 年10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 年10月7 日」;判決第六頁第十七行「被上訴人」,應更正為「上訴人」;第三頁第五行(原判決誤載為7 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