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9號
- 聲請人
- 李輝煌
- 聲請人
- 李彥緯
- 相對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其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國104 年1 月1 日申請屏東縣林邊鄉核定開具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限至同年12月31日)乙紙附於本案訴訟卷內(見本院104 年度再抗字第14號卷頁9 、13),以為釋明。是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