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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高金枝洪能超劉定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9號

聲請人
李輝煌
聲請人
李彥緯
相對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其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國104 年1 月1 日申請屏東縣林邊鄉核定開具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限至同年12月31日)乙紙附於本案訴訟卷內(見本院104 年度再抗字第14號卷頁9 、13),以為釋明。是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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