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金再易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再易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林雅玲
- 再審被告
- 陳元忠
- 再審被告
- 劉筱娟
- 再審被告
- 洪麗淑
- 再審被告
- 海峽商報有限公司
- 再審被告
- 特別代理人 林千智
- 再審被告
-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采昀(即吳雨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本院104 年度金訴易字第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3 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