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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5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53號

上訴人
薛家鈞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75,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9,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5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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