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5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53號
- 上訴人
- 薛家鈞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75,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9,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