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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2號

                   104年度家上字第3號

上訴人
羅大為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羅志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23,30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4,276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26,685元,尚應繳納167,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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