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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8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蔡明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83號

抗告人
林麗卿
相對人
余錦燕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全字第4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抗告人有故意傷害之犯行,抗告人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已據提出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簡字第247 號刑事判決,足認抗告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又抗告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縱認所提文件不足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惟既已陳明願供擔保,即應認可補釋明之不足,假扣押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違誤云云。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2 項、第526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 項之修正理由謂:「依原第2 項規定,債權人得供擔保以代釋明,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正當,故仍應盡其釋明責任。然其釋明如有不足,為補強計,於債權人陳明就債務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願供擔保並足以補釋明之不足,或於法院認以供擔保可補釋明之不足並為適當時,法院均可斟酌情形定相當之擔保,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爰修正第2 項」等語,可見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兩者缺一不可,若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又所稱「請求之原因」,係指同法第522 條第1 項所謂之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第1項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而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之行為,並需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提出證據加以釋明,必因釋明而有不足,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或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縱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不予准許。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已提出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簡字第247 號刑案判決,另經原法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第247號刑案全卷及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069號民事案件全卷核閱無誤,固可認抗告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已盡釋明之責,惟抗告人就本件有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僅泛稱:相對人經多次調解,均拒絕賠償,…顯係故意拖延,且聽聞相對人日前有意出售名下不動產…云云(見原審卷第1 頁反面);伊多次以口頭及透過第三人江森輝向相對人催告給付,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相對人於104 年3 月調解時…,勉為其難表示僅願意給付5 萬元,不然伊也拿不到…云云(見原審卷第10頁反面)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法院即時調查,使法院得生信其大概如此心證,自難謂已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揆諸上開說明,縱令抗告人有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亦不符假扣押之要件,其假扣押之聲請,自屬無從准許。

四、綜上,本件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並未釋明,其假扣押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猶以其已陳明願供擔保,可補釋明假扣押原因之不足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蔡明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8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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