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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金再易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高金枝邱泰錄謝靜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林雅玲
再審被告
陳元忠
再審被告
劉筱娟
再審被告
洪麗淑
再審被告
海峽商報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特別代理人 林千智
再審被告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昀(即吳雨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本院104 年度金訴易字第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3 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謝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金再易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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