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余鈞庭
上列當事人與余志隆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