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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真真郭宜芳楊國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92號

上訴人
黃麗惠

上列當事人與楊慧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74,8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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