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吳王玉梅
- 訴訟代理人
- 葉美利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耀平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漢深
- 被上訴人
- 吳蔡金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樓嘉君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英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中關於帳號「0911: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911:00000000-0000000」;起迄日期「101 年12月3 日起102 年12月3 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9 月18日起102 年9 月18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