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8號
- 上訴人
- 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世杰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勁甫
- 訴訟代理人
-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涂世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凃世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