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原上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羅全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耀乾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原上字第6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第三審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8 萬357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 萬4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同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