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
- 上訴人
- 李謝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建喜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事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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